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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0608号

上海柏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柏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6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平城路789号1幢1181室,组织机构代码05123289-9。法定代表人贾彦平,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2号790室,组织机构代码05183086-4。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昆花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执行人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柏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产权与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产权与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凯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花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 磊陪审员 蔡志荣陪审员 朱晓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宗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