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吴桥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方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娥,吴桥县桑园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9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艾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公司职员。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吴桥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月22日16时10分许,刘文中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冀J×××××(挂)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庆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青县高城镇蔡旺村处与刘波驾驶的鲁C×××××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认定,刘文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波无责任。刘文中代理原告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20465元。原告所有的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如经法院核实原告具有主体资格,涉诉车辆在我公司仅承保商业险,在核实证件合法有效后,我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扣除交强险应承担的金额后承担原告合理损失。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桥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打入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彦娥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8,开户行吴桥支行);
二、关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建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旭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