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8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洪浩,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辉南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长执字第340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均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辉南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苟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