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83号原告赵锦章,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俊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赵锦章因与被告王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俊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俊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学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