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35-1号申请执行人赵顺玉,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雯婷,女,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200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海龙,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杨丙英,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顺玉、蔡雯婷、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海龙、杨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宋海龙、杨丙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伍建军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