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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535-1号

申请人赵顺玉、蔡雯婷、蔡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海龙、杨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顺玉,蔡雯婷,蔡某某,宋海龙,杨丙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35-1号申请执行人赵顺玉,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雯婷,女,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200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海龙,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杨丙英,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顺玉、蔡雯婷、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海龙、杨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宋海龙、杨丙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伍建军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