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950号
申请执行人:��元勇,男,回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宋吾畅(曾用名:邢宗富),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逢新,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周忠,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赵利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元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吾畅、丁力、王逢新、周忠、赵利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保 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