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624号申请执行人胡义康被执行人李良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民初字第016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良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良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良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良骏(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01×××12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