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00号
原告:李全慧。
被告:韩亚春。
被告:康瑾。
原告李全慧与被告韩亚春、康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亚春、康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韩亚春、康瑾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慧撤回对被告韩亚春、康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慧负担。
审 判 员 张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以筱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