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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400号

李全慧与韩亚春、康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全慧,韩亚春,康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00号

原告:李全慧。

被告:韩亚春。

被告:康瑾。

原告李全慧与被告韩亚春、康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亚春、康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韩亚春、康瑾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慧撤回对被告韩亚春、康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慧负担。

审 判 员 张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以筱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