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89号原告原文红,男。委托代理人郭海文,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通顺,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围林,该局法制科科员。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俊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福启,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白少军,该局法制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文红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原文红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与被告积极协商,其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原文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文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正阁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王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