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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89号

原文红诉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文红,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89号原告原文红,男。委托代理人郭海文,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通顺,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围林,该局法制科科员。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俊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福启,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白少军,该局法制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文红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原文红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与被告积极协商,其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原文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文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正阁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王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