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6444号

黄兴植与董丽荣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兴植,董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444号

原告:黄兴植,男,朝鲜族,个体。

被告:董丽荣,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植与被告董丽荣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黄兴植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