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444号
原告:黄兴植,男,朝鲜族,个体。
被告:董丽荣,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植与被告董丽荣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黄兴植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丽 来自:
黄兴植与董丽荣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444号
原告:黄兴植,男,朝鲜族,个体。
被告:董丽荣,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植与被告董丽荣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黄兴植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