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陈国英。被告闫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英与被告闫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英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均查无此人,原告又未有其他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英的起诉。诉讼费3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磊
审判员 李珊珊
审判员 孙慧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