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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三初字第186号

陈国英与闫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英,闫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陈国英。被告闫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英与被告闫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英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均查无此人,原告又未有其他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英的起诉。诉讼费3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磊

审判员 李珊珊

审判员 孙慧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