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孙X,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X,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彭XX,女。被告许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杨X、彭XX、许X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对,故原告孙X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徐海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史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