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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申字第136号

申请人黄兴、晁社平与被申请人许迎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兴,晁社平,许迎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申字第1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兴,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晁社平,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迎学,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兴、晁社平因与被申请人许迎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兴、晁社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席少君

审判员  乔海家

审判员  贾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