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申字第1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兴,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晁社平,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迎学,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兴、晁社平因与被申请人许迎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兴、晁社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席少君
审判员 乔海家
审判员 贾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