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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行执字第18号

新乡市水利局、李亚军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水利局,李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水利局,住新乡市自由街81号。法人代表人李国均

被执行人:李亚军,住新乡市。新乡市水利局申请执行李亚军行政罚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新中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李亚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新乡市水利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2015)新中行审字第5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