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水利局,住新乡市自由街81号。法人代表人李国均
被执行人:李亚军,住新乡市。新乡市水利局申请执行李亚军行政罚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新中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李亚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新乡市水利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2015)新中行审字第5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