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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25-1号

张庆和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庆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庆和,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戴湾村山前组29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6501050631。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新消防大队东侧,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青,任校长。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的中国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国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