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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6-2号

王希正与徐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6-2号原告王希正。被告徐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徐连明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店信用社的账号为9141001000101013XXXXX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