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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45号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45号

原告:赵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献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