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45号
原告:赵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献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