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0321民初142号
原告:鲍某,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平坝区。
被告:朱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常琴,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鲍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常美琴独任审判。原告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鲍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时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