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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财保字第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字第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鑫锦园第1-6幢裙房128、129、130、131、132、133、210、211、212、313室。

负责人:吴宝善。

被

申请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玉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0931620-8.

法定代表人:叶东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200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200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管纪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