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民初55号

张艳华与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艳华;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55号原告张艳华,女,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赵冲种蓄场。法定代表人陈学强,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强已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于2015年5月8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钱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