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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行初字第126号

李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高杏根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高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余行初字第126号

原告:李某,男,200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理人:宣芳,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原告李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乔井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钱祖华,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峥嵘,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杏根,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高杏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勇

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玲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