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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50号

张田美与王长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田美,王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田美。委托代理人周建武、李彬,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美诉被告王长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