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田美。委托代理人周建武、李彬,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美诉被告王长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