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988号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三一重工云南6S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斌彬。委托代理人杨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青华,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开有,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兵,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开有、李海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4元,减半收取5077元,由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额5077元退还原告云南湘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曾惠祥
人民陪审员 杨嘉升
人民陪审员 王智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