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天。
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强。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亚文。上诉人李亮因与被上诉人夏天、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