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宋凤玲。本院在审理宋凤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宋凤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宋凤玲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
宋凤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宋凤玲。本院在审理宋凤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宋凤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宋凤玲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