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人调确字第1号

宋凤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宋凤玲。本院在审理宋凤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宋凤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宋凤玲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