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民初96号原告孙增福。被告孙喜金(原告孙增福之子)。
原告孙增福与被告孙喜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马永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增福、被告孙喜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增福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村民刘景义借款10000元,月利率15‰,原告是担保人。借期届满被告未还,原告替被告偿还债务及利息共计10705元。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10705元。被告孙喜金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孙喜金于判决生效即日偿还原告孙增福人民币107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永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