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竺某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被告段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竺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竺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竺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江义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