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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

竺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竺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竺某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被告段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竺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竺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竺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江义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