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59号
原告:桐乡市惠氏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健康路3号2幢。
法定代表人:俞亚杰,总经理。
被告:南通兴德隆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港闸区通刘路38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晓际。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惠氏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兴德隆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市惠氏皮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2881.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01.50元,由原告桐乡市惠氏皮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筱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