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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催字第19号

宁波康宏电子有限公司、陈明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康宏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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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催字第19号申请���:宁波康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集义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康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887809、出票日期2015年6月8日、到期日2015年12月8日、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康宏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康宏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康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羽

审 判 员  阮海波

代理

审判员  赵银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邬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