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301号
原告:陈群明,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玉婷,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英,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鹏,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体号码:440824197903277915。
被告:深圳市东方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佳源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丰泽园仓储中心2栋4楼402,组织机构代码证:72717642-9。
负责人:朱宝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证:89218633-X。
负责人:尤程明。
委托代理人:叶超强,系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徐鹏、东方佳源实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群明的诉讼请求:1.被告徐鹏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88009.65元,被告东方佳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一、我司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事故发生时,我方车辆为停车状态,是原告方车辆碰撞我方车辆,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交警认定及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同等责任不合理。
二、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医疗费10000元。
三、对原告各项诉请:1.医疗费,2015年10月30日医疗费票据为手写发票,且没有病历佐证,关联性不确认.2.对原告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详见重新鉴定申请书。3.伙食费应按40天计算。4.营养费没有医嘱,不确认。5.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按70元/天计算40天。6.出院护理费不应支持,且原告计算出院后护理费6个月与其提交鉴定结论不符,鉴定结论的6个月护理期是从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7.误工费应按1510元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对事故发生后仍收工资收入应予以扣减,对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工作,应补强证据,否则不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9.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费不确认。10.交通费过高,应不超500元。11.诉讼费不应由我司承担。被告徐鹏、东方佳源实业公司没有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原告陈群明驾驶电动车(电机号:26428)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三山涌源路肥婆美食对出路段时,因观察不当,与由被告徐鹏驾驶的粤B×××××大货车(停放)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鹏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陈群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陈群明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25日出院,住院天数40天,出院医嘱:门诊随诊、继续治疗;院外休息3月,患肢禁负重至骨折愈合;我科随诊、定期复查照片;住院家属留陪1人;骨折愈合1年后行内固定取出。出院后,原告遵医嘱进行了门诊治疗。原告上述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7232.89元,该款由被告徐鹏支付2300元,被告东方佳源实业公司支付13234.19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余款21698.7元由原告自付。2015年11月19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群明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群明后续治疗费以24000元为宜【1)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目前内固定物存留,可手术拆除内固定物……经估计其术前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建议后续治疗费以12000元为宜;2)34、35牙齿脱落,根据被鉴定人牙折的情况,建议采用桩冠治疗,先在牙根部位打一金属桩,之后每十年更换牙冠一次,每颗牙齿套冠费用为1500元,更换至70岁周岁,尾数按十年计(累计3次),后续治疗费以12000元为宜(首次2颗牙齿×3000元+2颗牙×2次×1500元=12000元)】3.被鉴定人陈群明误工期限以十二个月为宜;4.被鉴定人陈群明护理期限以六个月为宜。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4500元。原告陈群明为佛山市城镇居民,事故发生前在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事故发生前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344.66元。被告徐鹏驾驶的粤B×××××大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东方佳源实业公司,两者关系不明;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陈群明各项损失合共217964.68元(详见附表)。
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对上述核定的原告损失217964.68元,则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附表第一至四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110000元(附表第五至十一项),扣减其先行赔付的10000元,则上述合共110000元予原告陈群明。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97964.68元,由被告徐鹏与原告陈群明按照60%:40%的比例承担。被告徐鹏应承担的60%责任,即58778.81元,则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减被告徐鹏于事故发生后先行赔付的2300元及被告东方佳源实业公司先行赔付的13234.19元,则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尚应赔偿43244.62元予原告陈群明。因粤B×××××大货车所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足以赔偿本院于本案中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故被告徐鹏、东方佳源实业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尚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153244.62元。对原告超出上述核定损失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徐鹏、东方佳源实业公司先行赔付的款项,其可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自行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徐鹏、东方佳源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3244.62元予原告陈群明。
二、驳回原告陈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群明负担347.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682.45元,并应于支付上述判决确定之赔偿款日一并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珈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翠云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47232.89元47298.89元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核算。由于原、被告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故各被告垫付费用的情况将影响其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故本院将各被告垫付的费用一并纳入原告的总损失中。其中2015年10月30日的医疗费发票为手写发票,且没有相应的病历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二后续治疗费12000元12000元有异议结合鉴定意见,按原告主张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4100元有异议100元/天×40天=4000元。四营养费0元2000元有异议无医嘱,不予支持。五残疾辅助器具费(义齿安装费)12000元12000元有异议金属桩2颗×3000元/颗+牙冠2颗×1500元/颗×2次(每10年更换一次,计算2次)=12000元。六护理费2800元22100元有异议住院期间护理费:70元/天×40天=2800元。对于出院后护理费,虽然鉴定结论对原告的护理期限作出鉴定,但没有医嘱证明原告出院后需要陪护,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故本院对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支持。七交通费500元3000元有异议酌定。八残疾赔偿金120771.6元120771.6元有异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重鉴,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计算准确、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九鉴定费2500元4500元有异议仅支持原告对其自身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费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十误工费10160.19元28135.92元有异议2344.66元/月÷30天×130天(住院40天加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计算130天)=10160.19元。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20000元有异议酌定。合计217964.68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