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990号
申请执行人:张良,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曹正祥,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张良与被执行人曹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宏
审 判 员 杜志鹏
代理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