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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990号

张良与曹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良,曹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990号

申请执行人:张良,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曹正祥,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张良与被执行人曹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宏

审 判 员  杜志鹏

代理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