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9-1号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4-5(6)号B栋3-4商服。法定代表人任桂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158号。法定代表人杜学军,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李凤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东风支行卡号XXX中的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李凤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东风支行卡号XXX中的存款300万元;
三、冻结李凤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东风支行卡号XXX中的存款300万元;
四、冻结李凤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东风支行卡号XXX中的存款238万元;
五、冻结李凤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东风支行卡号XXX中的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6年1月7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雪清
代理
审判员 冯 莹
代理
审判员 徐媛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都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