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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302-1号

陈文庆与陈文军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文,陈文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文。被执行人陈文军。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汤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军名下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豫EWJ7**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文军名下别克牌车牌号码为豫EWJ7**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