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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5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于淑红诉孙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淑红,孙峰,曹海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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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林��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于淑红,女,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孙峰,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曹海波,女,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于淑红诉孙峰、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陶 万 辉

审判员 王 立 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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