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于淑红,女,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孙峰,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曹海波,女,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于淑红诉孙峰、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陶 万 辉
审判员 王 立 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查干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