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26号原告港中旅(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人胡建伟,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蒋蕙伊。
原告港中旅(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蒋蕙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锐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苏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