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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26号

港中旅(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蒋蕙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港中旅(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蒋蕙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26号原告港中旅(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人胡建伟,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蒋蕙伊。

原告港中旅(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蒋蕙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桂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锐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苏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