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一特字第40号申请人程耀忠,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卢国亮,系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春玉,系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程毅艺,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程耀忠申请宣告程毅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程毅艺,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一街16号。申请人程耀忠与陈少芳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了两女儿,分别为程毅敏、被申请人程毅艺,再无生育收养其他子女,陈少芳已于2013年2月21日去世。被申请人自幼存在智力问题,多方求医未见好转,与同龄人相比反应较慢,易发脾气,生活欠条理。申请人与程毅敏协商一致,由程毅敏作为程毅艺的监护人。现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指定程毅敏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程毅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程毅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程毅艺的姐姐程毅敏,一致同意申请宣告程毅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程毅敏为程毅艺的监护人。经审查,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据现有证据反映,程毅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虽能自理生活以及进行简单体力劳动,但受其智力影响,被申请人目前不能完全客观正确地对待周围事物做出辨认和评判,不能独立做出完全与其内在意思一致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自主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程毅艺的近亲属一致要求指定程毅敏作为程毅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判决如下:宣告程毅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程毅敏为程毅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姜 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尧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