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居民。
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强、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在某某××杨村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高某乙、一某,现皆已成年;其中高某丙长期患有××,无生活自理能力,属于二级××,需要长期护理。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另被告曾以重婚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此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原告叶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即位于某某乡某某58号楼房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婚生女高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某某58号楼房归原告所有,双方可以平分该房产;同意女儿高某丙随原告生活,但由于本人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婚生女高某丙抚养费;精神损失费无力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在某某××杨村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高某乙、一某,现皆已成年;其中高某丙长期患有××,无生活自理能力,属于二级××,需要长期护理。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双方在盱眙县某某镇某某58号拥有房产一套。另查明,被告高某甲于2015年11月19日曾以重婚罪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此,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2015)盱刑初字第00449号判决书,××人联合会出具的伤残证明,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事实婚姻,夫妻之间本应相互理解,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但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引起夫妻感情纠葛。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婚生女高某丙随原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叶某主张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4958元,因原告自身也承担抚养义务,故本院认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为宜。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被告犯有重婚罪,原告自身没有过错,符合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但原告要求的10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过大,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0元。关于原被告双方请求对夫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主张,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本院暂不理涉,原告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高某丙随被原告叶某生活。被告高某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自2016年1月起至婚生女高某丙病情康复之日止,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给付半年抚养费。
三、被告高某甲赔偿原告叶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叶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