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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保18号

龚继干与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继干,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保18号申请人龚继干,男。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善池社区常沅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陈先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继干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继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龚继干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爱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