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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59号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周光杰,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广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谦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