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周光杰,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广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谦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