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戴越勇,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于春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戴越勇与被执行人于春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戴越勇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春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春源的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柳艾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