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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3号

戴越勇与于春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越勇,于春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戴越勇,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于春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戴越勇与被执行人于春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戴越勇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春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春源的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柳艾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