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抗2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审
原告:黄国庆,男,汉族,农民。1970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一审
被告:王宏谦,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一审
被告:王冠军,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一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任该公司总经理。一审原告黄国庆诉一审被告王宏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唐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0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民(行)监【2015】4113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六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邓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