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民抗2号

黄国庆、王宏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国庆,王宏谦,王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抗2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审

原告:黄国庆,男,汉族,农民。1970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一审

被告:王宏谦,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一审

被告:王冠军,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一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任该公司总经理。一审原告黄国庆诉一审被告王宏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唐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0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民(行)监【2015】4113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六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邓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