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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复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王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复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1112室,组织机构代码77281537-3。

法定代表人:陈春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岩。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申请复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安徽省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执异字第000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曙华

审判员  胡剑锋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