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财保3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理事长。被申请人谭长年,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申请人刘头兰,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谭长年妻子)。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谭长年、刘头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备诉至法院。因被申请人谭长年、刘头兰未及时积极清偿借款本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和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共有的茶陵县甘坳森工林场地使用权及林木砍伐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自己存款资金帐户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谭长年、刘头兰所有座落于株洲市茶陵县严塘镇泉山村的林地,林权证号0430224102225GDYMSY00004;
二、冻结被申请人谭长年、刘头兰对茶陵县甘坳森工林场林木的砍伐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勇
审 判 员 谭玉云
审 判 员 戴梓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刘卓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