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代表人孙凤启,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李海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东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石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