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郭小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文国,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郭小星诉被告陈文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小星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15年6月21日原告发现房内走道部位有漏水,���被告房屋渗漏所致,故起诉要求被告修复201室卫生间、走道漏水部位。被告陈文国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原告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九村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同号201室房屋权利人。双方住房上下对应,2015年6月21日晚上,原告发现卫生间外的走道部位有漏水,原告上楼询问被告知被告方打翻水所致。随后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房屋已经是老房子了,被告的卫生间以前是有过渗漏,被告于2013年9月对卫生间已经修复,而2015年6月21日是因为被告放置在卧室内的饮水机未关好龙头,致使水渗漏到楼下,当时被告愿意对原告作适当赔偿,但原告不接受,现被告已经移除了饮水机,不再渗漏,被告也不���法院参加庭审。经本院现场查看,原告房屋装修较陈旧,卫生间顶面有受潮发霉痕迹,目前并无发现有渗水,而走道部位渗水痕迹已干,现也无渗漏。被告的走道部位现无水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房地产登记信息、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2013年9月上海徐房房屋维急修中心拆装浴缸做防水等收款凭单及购物收据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邻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虽然被告的卫生间曾发生渗漏,对原告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已经对卫生间作过维修,现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房屋目前仍存在渗漏,故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卫生间漏水部位,缺乏相关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被告房屋房龄已较长,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卧室、走道等部位有防水措施,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走道部位做防水处理,缺乏依据,本院也难以支持。当然,被告作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九村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由于房屋的自然老化,在日常生活中更应充分注意用水问题,避免造成渗漏,影响相邻方正常生活,一旦对相邻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房屋不慎渗漏造成的损失,因本案中原告并未提出主张,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小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郭小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成栋
审 判 员 史建红
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