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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37号

曹刘涛与李四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刘涛,李四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37号

原告:曹刘涛,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李四保,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刘涛诉被告李四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刘涛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刘涛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