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1号申请人许德顺。被申请人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顺诉被告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德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许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