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军,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干河渠。被执行人李继林,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南西养护段家属楼。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中鸡镇碾房峁道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军军与李继林、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继林、郭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管理部有资金,现因执行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李继林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管理部资金145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郭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管理部资金15400元。
三、将上述资金划拨至绥德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绥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账户:261009082920008926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