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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68号

XX与梁聪、唐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梁聪,唐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梁聪。被执行人唐惠,广西××钢铁(集团)公司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唐惠、梁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惠、梁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惠梁聪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惠、梁聪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惠、梁聪在银行的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艳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邓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