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709号原告赵广建,居民。被告王松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建诉被告王松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广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广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梦月 微信公众号“”
赵广建与王松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709号原告赵广建,居民。被告王松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建诉被告王松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广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广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