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4709号

赵广建与王松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广建,王松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709号原告赵广建,居民。被告王松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建诉被告王松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广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广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梦月 微信公众号“”